《测绘科学技术学报》
长期发展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颁发不同的不动产证书,并且表现出行业垄断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管理和测量工作同属一家机构来加以执行,政府和企业之间不进行区分,不动产的登记效率较低,成本造价较高,并且在社会当中具有较低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结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最早确立了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规章有:住建部门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门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等。除此之外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城乡住建部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还有涉及住建部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法》、涉及农村农业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涉及林草部门的《森林法》《草原法》等。这种乱象直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才有所好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统一规定,是专门调整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一部行政法规。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平台,并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建立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背景下,相关工作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代表政府单位,进行不动产的信息审核以及记录,建立起登录数据手册,对各种不动产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储存,有效保证不动产信息的准确度。
1 不动产登记中的确权与测绘
1.1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产的具体归属以及相关的面积大小进行确认和划分,并且将其记录在不动产登记手册中。通过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登记是国际社会通用的工作流程,依照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首次登记主要是指在不动产上第一次设定某种权利时进行的登记[4];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状况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消灭时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指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改正的登记;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为了保证将来获得权利进行的登记;查封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执行文书等限制不动产变动的登记。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以大致分为初步申请、实地调查、勘察测绘以及最后信息录入等几个工作阶段,其中确权和测绘工作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工作环节。
1.2 不动产确权
不动产的确权工作中也称之为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工作,针对土地、林地以及海域来讲,确权工作主要是确定土地的所属权以及确定土地的权属界限进行划分。在土地权属又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以及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动产使用权。对于房产来讲,确权主要是确认个人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进行定量化描述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首先,需要了解到不动产的基本构成情况,尤其是针对不动产的全局工作来讲需要加以充分重视。众所周知,权属调查工作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当中的基础保障,也是开展不动产测绘工作的重要前提,依照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在前期调查工作中主要原则,是基于权属合法和界址清晰两个方面作为保障。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的确权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扮演着基础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角色。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依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标准进行实地勘察工作,具体针对每一个单元的权属分配状况、土地用途以及具体位置等情况进行记录。通常具体的工作内容包含了划分调查区域和编辑不动产单元代码、审查和复印证书原件、指定和明确不动产的设置边界、绘制出不动产的局部单元构成草图,以及最终完成不动产信息的调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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